—— 视频教材下载 ——
《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》
主讲人:符星海

第一集   第二集

国际合作社联盟新原则

  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“新一代合作社”的时候,国际合作社联盟也针对各国合作运动形势的变化,在1995年对合作社原则作了再次修改。修改后的原则增加到7条:第一: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。合作社是一种自愿组织,对所有能够使用其服务和愿意接受成员责任的人开放,没有性别、社会地位、种族、政治或宗教歧视。第二:民主的成员控制。合作社是一种由其成员控制的民主组织,他们积极参与制定政策和做出决定。选举产生的男女代表向全体成员负责。在基层合作社中,成员享有平等选举权(一人一票),其他层次的合作社,也按民主方式组织。第三条:成员经济参与。成员为其合作社提供等额资本金,并实行民主控制。通常,这些资本金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共财产。作为成员的条件之一是赞成成员只获取有限的资本金补偿。成员对盈余按以下的目的进行分配:可以通过建立储备金来发展合作社,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;让成员按其与合作社的交易份额受益;用于支持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。第四条:自治和独立。合作社 是由成员控制的自治、自助组织。如果他们与其他组织达成协议,包括政府,他们要在条款中确认其成员的民主控制和保持合作社的自治。第五条:教育、培训和宣传。合作社为其成员、选举的代表、管理人员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,从而使他们能有效地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。他们向广大公众——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领袖们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好处。第六条:合作社之间的合作。合作社以最有效的方式为其成员服务,并通过地方、全国、地区和国际间的共同工作来加强合作社运动。第七条:关心社区。合作社通过其成员批准的政策,为社区的持续发展而工作。
  修改后的合作社原则,对合作社民主管理的细节作了微妙的处理,对基层合作社以外的其他合作层次,不再强调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。但在合作社盈余分配原则中,特意增加了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的内容。针对一些国家的合作社受政府控制和干予过多最终遭至失败的教训,特别强调了合作社保持独立和自治的重要性。上述修改,反映了国际合作社联盟面对各国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,抱有几分顺应、几分保留的态度。

 

中共常德市委农村工作部 常德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所有
常德市农村经济信息中心承制 湘ICP备 020007
电话:(0736)7787148 E-Mail:cn988@vip.163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