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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》
主讲人:符星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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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社的三种模式

美国模式
  美国农民合作社是美国农民运动的产物。与欧洲工人合作社有所不同的是,美国农民合作社较少理论色彩。早期建立的美国农民合作社,主要是农民在农业商品化过程中,为了抵制农产品加工和贸易过程中的中间商剥削,保护自身经济利益,加强价格谈判地位,自发建立起来的一种生产者联合从事购买、仓储、加工、运销业务的组织。这些合作社并没有提出明确的社会变革主张,也不像欧洲合作社那样重视限制资本权利和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等。因此,美国农民合作社一直被看作是一种实用主义、商业化倾向较强的模式。

欧洲模式
  欧洲农民合作社的理论色彩较浓;但与工人合作社比,欧洲农民合作社的理论色彩又相对较淡。欧洲农民合作社一反面从农民的实际经济利益出发,较多地侧重发展金融、流通领域的合作,很少进行生产领域的合作。另一方面,欧洲的农民合作社很重视工人合作社倡导的各种合作原则,强调资本报酬有限、一人一票、成员资格开放、盈余按交易额返还、进行合作教育等。

日本模式
  日本农协又是另一种合作社模式,是在农业商品化程度不高的国家,从外部引进合作社制度的发展模式。日本模式的特点是:1.合作社不是本地原生的,而是从欧美,主要是从欧洲引进的。2.日本的农民合作社大部分不是农民自行组织起来的,而是在政府倡导、扶持下发展起来的。3.随着政府对合作社扶持、干预力度的加强,初期由民间自办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农民合作社,逐渐被政府创办的综合农协所排挤。这种综合农协在政府的保护、扶持和控制下,成为一种垄断性经营机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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